關于印發撫順縣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13005次 時間:2018年8月23日
關于印發撫順縣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撫順縣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縣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縣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確保全縣鄉村醫生老有所養,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不斷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遼政辦發〔2016〕31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撫政辦發〔2015〕2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內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內工作滿1年,注冊在崗的鄉村醫生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在非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內工作的鄉村醫生自愿參加,但費用自付。
第三條 鄉村醫生可自主選擇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或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應與所屬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鄉村醫生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選擇,不得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條 鄉村醫生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縣財政給予一定補助。標準由縣政府根據國家和省市政策以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情況研究確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條 鄉村醫生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照政府組織引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政府補助與個人繳費相結合的原則穩步推進,逐步實現符合參保條件的鄉村醫生普遍參保。
第二章 繳費標準
第六條 根據上級政策和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險費用由縣財政和個人共同承擔。已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縣財政承擔20%;鄉村醫生個人繳納8%。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承擔比例執行。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自愿選擇繳費檔次,縣財政承擔50%,個人繳納50%。
第七條 鄉村醫生按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按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政策繳納保險費,不允許采取躉繳方式補繳,繳費年限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縣人社局審批,縣社保局計算并發放養老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繳費,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保險待遇。
第三章 相關待遇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按照《關于印發撫順縣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撫縣政發〔2018〕21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享受終身。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時,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鄉村醫生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可以享受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年滿60周歲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不選擇任何養老保險的,待年滿60周歲符合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領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生活補助。但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不能同時享有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同時可以享有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
第四章 參保繳費程序
第十條 鄉村醫生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個人申請、鄉鎮衛生院集中申報、鄉鎮政府初步審查、縣人社局和縣衛計局審核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按照個人自愿的原則,由鄉村醫生向其所屬鄉鎮衛生院提出書面參保申請,提供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一寸照片(4張)等相關資料。
(二)鄉鎮政府、鄉鎮衛生院根據個人申請,初審確定參保資格,組織填寫申報表格,經鄉鎮政府和鄉鎮衛生院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縣衛計局審核。
(三)縣衛計局對鄉鎮申報的參保人員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參保人員名單,將紙質和電子版參保資料報縣人社局集中辦理參保手續。
(四)縣人社局接到審查通過的材料后,再次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鄉村醫生按本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后,由縣衛計局組織按年審核參保資格。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達到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原則上退出鄉村醫生隊伍。確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鄉鎮衛生院簽訂返聘合同,并報縣衛計局審核備案。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以各鄉鎮為單位組織實施?h衛計局負責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監督落實,負責相關政策咨詢和解釋工作,負責鄉村醫生資格審核、工作年限認定、參保繳費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參保繳費補助、生活補助所需資金落實和撥付工作,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縣人社局負責參保登記、簽訂職工勞動合同、并協助做好待遇資格審核工作;縣稅務局負責社會保險稅征繳,縣社保局負責待遇發放工作;縣審計局負責政策執行、資金使用的審計工作;各鄉鎮政府、鄉鎮衛生院,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參保資格、工作年限認定初審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實行。